企業服務

企業境外投資許可(ODI)備案

ODI備案是指中國企業或團體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(包括港澳台)以新設立企業、並購或參股外方企業股權等投資的,需獲得商務部門境外投資行為的核准、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、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。涉及到國有資產的企業,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復。

ODI許可備案根據投資金額大小、行業、國家等因素,分為備案制和核准制。一般情況下非重大投資額或非敏感性投資適用備案制。對於敏感行業和敏感地區以及超過一定投資額的,則需要發改委和商務部進行核准。

境外直接投資(ODI)備案條件

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才可辦理境外投資備案:

符合“境外投資”定義

通過新設、並購等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相關權益的行為。

主體和成立時間要求

主體為依法成立的國內企業,最好成立滿1年以上。

股東背景、資金來源、投資真實性要求

需明確說明境內股東或合夥人背景、資金來源及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。

財務要求

近一年審計報告不能虧損,凈資產回報率高於5%,資產負債率低於70%。

境外直接投資(ODI)備案流程

在進行境外直接投資(ODI)時,企業需經過以下三個部門的審批和備案流程:

1、發改委立項

首先,境內企業股東需要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(發改委)申請項目立項。在此過程中,企業需報送項目相關信息並簽署所需的法律文件。發改委負責監督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流向,並為滿足條件的企業頒發《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》。

2、商務部審批發證

隨後,企業需向商務部提交審批申請。商務部負責對企業的境外投資事項進行綜合審批,並為符合要求的企業頒發《企業境外投資證書》。企業在收到該證書後應在兩年內在境外開展投資活動。

3、外匯管理局備案

最後,企業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(外匯局)進行備案。外匯局負責監督外匯登記和資金出境的相關手續。在備案手續完成後,企業需根據《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》在銀行完成外匯登記手續。對於投資金額超過500萬美金的項目,企業還需向外匯局匯報。經外匯局審核後,將向境內企業發放《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》。

地圖地點

聯係方式